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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普股份: 财通证券关于天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3-05-05 17:32:37来源: 证券之星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资料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宁波市天

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1

号”)核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或“公

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352万股,发行价为

每股人民币12.66元,共计募集资金42,436.32万元,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普

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25日至

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保荐代表人         姜秀华、朱欣灵

联系电话          0571-87828332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     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            605255.SH

注册资本              134,080,000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尤建义

董事会秘书             王晓颖

联系电话              0574-5997331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8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财通证券作为天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所做的

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

督导》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 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的往来;

  (7)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

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

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

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

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

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事项,保证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

东获得信息机会平等,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天普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普股份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在法定持续督导

期结束后至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财通证券作为天普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对天普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

行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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